事项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施情况核实 |
事项编码: |
JS060000GH-QT-0015 |
办理部门: |
南通市规划局 |
事项类型: |
其他事项 |
承诺时限: |
9
个工作日
|
法定期限: |
20
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依据: |
无
|
联系电话: |
0513—59000900 |
监督电话:
|
0513—59000972
|
办理地点: |
南通市政务中心规划窗口(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
|
受理条件: |
新建、改扩建项目已竣工的
|
执法依据: |
序号 |
依据名称 |
依据内容 |
发布部门 |
发布时间 |
附件材料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7年10月28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doc
|
2 |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规划条件确定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二)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三)经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0年3月26日 |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doc
|
|
常见问题: |
1、 问:建设项目竣工核实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主要是对建设工程是否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进行现场审核,对于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核发规划核实证明,对于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及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2、 问:未经规划核实能否组织竣工验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5条规定,示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办理流程: |
建设工程规划实施情况核实外部流程图QT-0015(改9个工作日).jpg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样例 |
1 |
填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
是
|
南通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doc
|
2 |
规划验收申请函(说明验收工程的基本情况及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迁房屋及临时施工用房拆除情况说明) |
是
|
数据为空
|
3 |
建设工程封顶复验合格通知单(复印件) |
是
|
数据为空
|
4 |
具有相应规划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编制的竣工地形图及测绘成果报告(含建筑相关间距(退界)关系、建筑单体竣工测绘面积和面积汇总表) |
是
|
数据为空
|
5 |
建设工程竣工图及相关资料 |
是
|
数据为空
|
6 |
有违法建设情况的工程验收,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及违规部分已补办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图纸 |
是
|
数据为空
|
7 |
经办人员现场踏勘、材料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材料注:提供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及原件扫描电子文件,并在复印件加盖报建单位印章,以确保真实有效。 |
是
|
数据为空
|
|
申请表格: |
|